全球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将澳大利亚评为全球十大最具竞争力的研发投资目的地之一。
研发税收奖励经过精心设计,旨在实行更高效且更具可预见性的税收福利。针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澳大利亚政府研发税收奖励机制为年总营业收入低于$2000万澳元的公司,实行45%的可退回减税额,对年总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澳元的公司,实行40%的不可退回减税额。
与其他国家类似方案不同的是,澳大利亚公司在申请税收福利时,不需要证明研发支出的逐年增长幅度。此外,也不要求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要在澳大利亚持有。这项规定承认了研发过程自身的内在价值,而不考虑所产生之知识产权的最终所有权“位置”。
哪些临床试验符合研发税收奖励的条件?
临床试验项目必须满足澳大利亚法律关于‘核心’或‘支持性’研发活动的定义,方可申领研发税收奖励。符合条件的申领项目,必须至少有一项‘核心’研发活动,且必须是符合某些条件的试验活动。
一般来说,虽然存在一些除外情况,但在澳大利亚开展的早期开发或临床试验(0/1、2和3期),均可能已满足资格条件。从若为满足监管要求开展四期临床试验,则就不符合条件核心研发活动的条件。但是,若四期临床试验的开展是为了试验解决其他科学未知领域,且满足了资格条件要求,则也可视为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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